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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操作执行质量,实现采购效益与效率的统一。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发挥政策功能,服务发展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贯彻好国家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认真落实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大强制采购或优先购买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的工作力度,积极促进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的市场推广应用。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的产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条件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采[2007]1号)规定,细化优先采购政策。严格审核进口产品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使用需要和达到质量要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严格采购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财政部门综合性监督与监察、审计部门专业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要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要制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规定,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制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要严格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监管其整改情况。监察部门要将各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和审计监督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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