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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等关于做好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

  (一)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家庭,应确保及时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范围。对享受低保救济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归侨家庭,可给予临时救助。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本省户籍以及符合省规定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外省户籍(含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收学杂费、课本费政策;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归侨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每生每学年200元的生活费补助;低保户归侨家庭使用固定电话、宽带及小灵通享受特定的电信资费优惠等。

  (二)支持、帮助归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低保户归侨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资助。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重的归侨困难家庭成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救助;对负担特别重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在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再就业培训、产业化扶贫等工作和措施中,对符合条件的华侨农场、农垦农场和散居在农村的贫困归侨及子女实行同等扶持政策,一视同仁纳入所在地扶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鼓励、引导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归侨和归侨子女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省“一户一技能”计划,接受中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取得初、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五)鼓励、引导归侨转变传统就业观念,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走自我发展、创业致富之路;引导农场和农村归侨建立或加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经济收入;有关部门应在政策、信息、资金和技术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四、工作职责

  困难归侨扶贫救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扎实推进。各级侨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教育、扶贫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密切配合,科学整合资源,认真狠抓落实,确保归侨民生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侨务部门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侨务部门负责协助、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域内归侨扶贫救助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委会具体实施归侨扶贫救助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摸查、核实当地贫困归侨及其医疗保险等情况,协调做好纳入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了解掌握当地归侨及子女就业、培训和产业发展需求,做好其培训、就业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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