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教成字〔2010〕5号)
各县(市)区文明办、教育局,民政局:
现将《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文明办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民政局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学习教育需求,努力让全体人民学有所教,推动终身学习,提高市民素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教育,指本市及各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资源,为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而开展的教育培训行为。
第三条 社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构建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社区教育在社区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
第四条 社区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社会互动。
第五条 社区教育应以城区、城镇为主,同时包括农村社区。
第六条 社区教育主要包括:社区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老年人教育培训,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婴幼儿教育,弱势群体培训,外来人员培训,以及面向社区全体成员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法律法规、文明礼仪、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社区教育应以成人教育为工作重点。
第七条 社区教育的形式,包括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非正式教育。
鼓励支持开展创建学习型街道、社区、家庭、机关、单位等社区学习型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