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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明办、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区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鼓励支持组织居民论坛、市民学堂、全民学习日、家庭读书互助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市民群众乐于参加且富有实效的各种教育培训和相关活动。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社区教育应在区(县、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县、市)可以设立社区教育委员会或相应的统筹、领导、协调组织。

  区(县、市)社区教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社区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及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研究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培训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设施配置、经费保障、重点工作等重大事项;

  (四)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计划实施社区教育;

  (五)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及相关资源,完善区(县、市)、街(乡镇)、居(村)社区教育领导机构、工作队伍、教学设施和其它保障条件;

  (六)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工作,表彰或向本级党委、政府提议表彰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领导本级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市)社区教育委员会所设办公室是本级社区教育委员会的非常设办事机构,一般设在本级社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级社区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社区教育委员会安排、上级机关部署或者社区教育工作需要,做好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或者联席会议的筹备及组织工作;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做好相关的贯彻实施以及协调、指导、监督、服务工作;

  (四)做好相关部门开展社区教育的协调、监督和通联工作;

  (五)协助街道(乡镇)做好各级各类社区教育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六)做好街道(乡镇)社区教育的指导服务和督察工作;

  (七)研究审批街道(乡镇)所设社区学校。及时备案居(村)所设市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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