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做好社区教育工作者、教师、志愿者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工作;
(九)组织开展区域性的社区教育重点工作;
(十)管理或者指导区(县、市)属社区教育学院(中心学校);
(十一)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及其社区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属面向社区全体成员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是实施社区教育的主要场所。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社区市民学校、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学校、区(县、市)社区教育学院等。
第十一条 区(县、市)、街道(乡镇)、居(村)应从本区域实际出发,自筹资金或者利用社区相关教育资源,设立或者合作设立社区教育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相关教育资源单位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提供适宜条件,面向社区市民开放。
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学校、行业和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与街道、社区联办社区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社区教育培训任务。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力量面向社区办学,积极参与社区教育。
第十三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教育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四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社区成员学习需求,自主设置专业门类和培训项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和名称:
区(县、市)可以设立社区教育学院,其名称一般为:济南市XX(区域名称)社区教育学院。
街道可以设立社区教育中心学校,其名称一般为:XX区(县、市)XX(街道名称)社区教育中心学校;乡镇可以依托乡镇成人教育中心学校设立社区教育中心学校。
居(村)可以设立市民学校,其名称一般为:XX街道XX社区市民学校;农村社区可以依托村办文化技术学校、村民业校或者农村中小学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