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市民学校条件达到街(镇)社区教育中心学校标准者,可以使用社区教育学校名称。
第十六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的任务:
社区教育学院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教育培训项目;本行政区域内基层社区教育领导、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的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学校、社区教育教学站进行教学示范和业务指导;组织或者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基层社区教育志愿者、讲师团开展工作;组织编制或者购配社区教育教材、音像资料或者其它相关资料;协助本级社区教育领导机构或者主管部门,组织区域性社区教育培训和活动;完成本级社区教育领导机构或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社区教育中心学校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各类成员的教育培训任务;负责所属居(村)社区教育教学站的业务指导和教学管理;组织建立专兼职教师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开展工作;协助本级社区教育领导机构,组织区域性的社区教育培训和活动;负责本级社区教育档案资料汇集、整理工作;完成本级社区教育领导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市民学校根据社区需要,在其街道(乡镇)社区教育中心学校领导或者指导下开展教育培训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举办(承办)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办学章程以及社区教育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三)配备热心社区教育、专兼职结合的社区教育培训机构领导成员和必要的工作人员;领导成员、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术等级)。
(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资源,组织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志愿者(讲师团)队伍。
(五)通过自行建立或者利用驻地教育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等途径,具备相对固定并可以满足社区教育需要的教育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其中,社区教育学院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平方米;街道社区教育中心学校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800平方米、社区教育学校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居(村)市民学校用房一般不少于40平方米。
(六)有比较稳定的社区教育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设立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