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报告。
(二)《济南市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登记表》。
(三)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专职工作人员、教师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所聘兼职工作人员、教师(含志愿者)的身份证明或者聘任协议(复印件)。
(五)由产权所有单位出具的教学场所证明材料。
(六)由使用权所有单位出具的教学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设立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应事先履行下列手续:
区、(县、市)设立社区教育学院,由区(县、市)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批准手续。
街道(乡镇)设立社区教育中心学校或社区教育学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其社区教育领导机构报其所在区(县、市)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批准手续。
居(村)设立社区市民学校,由居(村)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社区教育领导机构报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其社区教育领导机构批准,报其所在区(县、市)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举办单位的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经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同时报同级精神文明办公室、民政局备案;并及时到同级民非组织管理部门办理非企业组织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应以实施免费教育培训为主;举办或者联合举办知识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教育培训或者学历教育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但应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收费审批、票据购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社区教育培训机构,由批准其设立的机关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区教育培训机构如面向社会跨区域招生办学或者举办中高等函授教育、远程教育,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