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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对于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用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有条件的地方,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可以对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保障对象,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益。具体房屋产权抵押和奖励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 对已出售的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产权份额于入住前足额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国有产权应承担部分,从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售房款中列支。

  第九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共有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政府完全产权和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

  第十条 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照公有住房进行管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特殊困难的低保、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会救助等办法,切实解决其住房困难。

  第十一条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腾退前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条 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后,购房人按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按所购份额交纳税费。国有产权部分免缴相关税费。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置。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房屋性质、按份共有产权份额等在房屋登记簿上注明,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按份共有产权”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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