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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济南市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济教行字〔2010〕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民办中小学):

  为切实做好2010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以及《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
  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
  (一)根据“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服务功能,按照“户籍与居住地相结合,就近从优,控制择校、积极稳妥”的要求,小学阶段招生要依据学校实际容量和教学能力继续对学区进行积极稳妥、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努力拓展优质教育资源,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按时入学。
  (二)初中学校继续实行“整体对口入学”的免试招生办法。
  (三)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跨学区招生。行业与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划定的学区落实招生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四)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意见》(济政办发〔2003〕26号)的要求, 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初中学校招收的新生须按性别采用电脑随机混编的方法进行编班,不得以文化课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或分“快慢班”、“重点班”、“特色班”、“分层次班”等,未经市教育局审批,不准设立“实验班”。
  (六)公办学校要进一步严格控制招收择校生。义务教育各学段择校生在普通高中录取时一律不享受指标生和推荐生待遇。
  (七)根据《山东省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文件要求,小学招生每班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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