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10〕104号)
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德阳市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下列信息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告。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德阳市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四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五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需要公告下列审计结果的,应当事先报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同意:
(一)德阳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二)向市政府报送的综合性专题报告;
(三)其他认为需要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审计结果。
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需要报经市政府同意的,应当在向市政府呈送的相关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形成公告稿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