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市审计局局长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授权、委托、交办事项的,应当征得授权、委托、交办机关的同意;涉及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按上级审计机关指定方式公告。
第七条 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八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
(六)其它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按年编序号,通过德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市审计局网站或《德阳日报》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市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德阳市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时可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告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德阳市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应如实反映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告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公告的有关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