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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吉建安[2010]2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刻吸取梅河口“8.16”施工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和长春市“8.31”塔吊倒塌较大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和使用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生产(制造)许可证。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属于国家和

  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严禁使用非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高处作业吊篮和自行制作的高处作业吊篮。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由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负总责。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吊篮安拆及使用方案进行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安拆、二次移位和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时,使用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落实专人对高处作业吊篮安拆作业进行监督。

  四、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连续停用7日及以上的,应当重新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五、施工现场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必须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对高处作业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高处作业吊篮状况完好。每天每个班组进入高处作业吊篮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所有高处作业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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