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
(四)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五)谎报、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六)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时间要求
从今年8月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意义,把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作为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建筑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把工作做深、做细。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对施工升降机等建筑起重设备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完善制度,巩固成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不断完善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工作回头看、反复抓,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工作模式,巩固专项行动的成果。
(五)加强沟通,强化监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整理和报送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