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卫生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按照《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
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职责,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是保障我市深化、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整治和维护良好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要认真执行《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并认真履行好下列医疗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二)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非法机构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