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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五)对医疗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批评或督查意见,责令改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其它监督职责。
  市、区(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医疗机构行政执法分级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
  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省级人民政府举办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市级人民政府举办并直接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区(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对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监督管理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全面开展执业医师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所设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严肃查处伪造医师资格证书骗取执业注册的违法行为;二是深入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整顿治理,重点加强对农村个体诊所执业范围和个体医生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行医、游医药贩、非法坐堂行医的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加强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四是深入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应急用血行为;五是继续整治医疗机构“出租科室”、“空挂科目”、“外包科室”等违规活动;六是加大对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切实规范医疗广告市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综合整治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突查与巡查相结合,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切实解决本地无证行医等突出问题。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把打击游医、巫医等非法行医工作纳入当地无证照经营综合整治重要内容。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每年对本级负责监督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2次全面监督检查,覆盖面达到100%,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责令其整改。市卫生监督机构建立定期督察通报制度,负责对各区(市)医疗卫生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督查情况通报下级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积极探索,完善医疗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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