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发挥长效监管机制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从源头把关,规范审批行为,严把准入关,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多种监管途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
(一)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详细情况、核准科目、注册医护人员名单等信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通报或在网站予以公示,以便信息共享。同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及时跟进,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审批许可部门。同时要定期对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注册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许可部门,并作为后续管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二)建立医疗卫生监督网格化监管制度
区(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本责任区域划分成片,明确监督责任,切实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要将辖区内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居民社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具体分解到相关科室和每位卫生监督员,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作用,开展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设立监督公示牌、公示举报电话、公示片区责任监督员及监督职责,确保网格到底、责任到人。
(三)医疗机构医疗执业实行责任制管理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对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执业负有主要责任,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与年度的争先创优、年度考核挂钩。
(四)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的作用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全面加强全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管理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计分时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严格不良执业行为计分的审批和告知程序。同时建立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移交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处、中医处,并及时通报医疗机构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依据。同时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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