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教学单位: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项目管理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字〔2009〕7号)和省卫生厅《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3号)、《山东省社区卫生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方案》(鲁卫科教国合发〔2007〕20号)等文件要求,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结合实际联合制订了《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
为贯彻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青发〔2009〕15号)相关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利用2年时间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集中进行一次规范化轮训工作,现结合实际制订以下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医改意见要求,利用两个培训年度,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为目标,分别为镇(街道)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开展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规范化培训900人次、1500人次和8000人次。通过培训更新服务理念,提升业务素质,提高服务效能,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培训对象
㈠镇(街道)卫生院。全市各镇(街道)卫生院临床、公共卫生执业医师、护士以及妇幼保健、临床检验、影像等重点科室业务技术骨干;其中,2010学年培训300人;2011学年培训600人。
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市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公共卫生执业医师、社区护士等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其中,2010学年培训500人;2011学年培训10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