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㈣社区实践: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训人员在接受视频理论授课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社区综合服务能力实践培训。
  ㈤卫生院实践:组织乡村医生在接受视频理论授课的镇(街道)卫生院进行综合服务能力实践培训。
  五、培训管理
  ㈠职责分工
  1、青岛市卫生学校:作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管理、教学),受市卫生局委托,统筹组织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对参训人员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进行课件审查、教材发放等前期准备协调工作及培训实施、考核(阅卷和成绩登统等)、督查与总结、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并适时组织社区医师进行相应学时的面授辅导,并与市卫生局签订培训协议。
  2、青岛第二卫生学校: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基地(管理、教学),受市卫生局委托,统筹组织全市镇(街道)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对参训人员进行统一注册、登记,进行课件审查、教材发放及培训实施、辅导、考核(阅卷和成绩登统等)、督查与总结、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等工作;并适时组织卫生院骨干及乡村医生进行相应学时的面授辅导,并与市卫生局签订培训协议。
  3、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配合青岛市卫生学校、青岛第二卫生学校开展城市社区与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视频培训工作及面授辅导工作,并将教学管理系统终端管理设置在培训基地;主要负责视频教学课件的制作与配套教材的编写;负责视频教学系统软硬件的制作与维护;负责对各教学点的培训工作进行督导,协助提供教学与考核过程分析等;并与各区市卫生局签订培训协议。
  4、实践技能培训机构:经市卫生局核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专业预防监督机构负责对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训人员进行实践操作培训、指导,提高参训人员实践应用水平;并与各区市卫生局签订培训协议。
  5、教学点:经区市卫生局指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镇(街道)卫生院,负责提供专门场地、电话线路及设备用于培训,安排专人担任教学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按要求组织落实各项培训活动。
  ㈡组织实施
  1、开班审核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及各实践技能培训机构在开班15日前,应填写《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班审核表》(附件1)和《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开班审核学员花名册》(附件2),经相应培训基地审核后,上报区(市)卫生局审核(审核材料录入微机保存),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局农社处备案,方可组织开展培训;两个培训基地组织进行的面授辅导在开班15日前,参照以上程序及材料,将汇总花名册上报市卫生局农社处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培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