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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㈢审核拨付
  1、资金申报
  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及各实践技能培训机构填写《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5)并附《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员出勤簿》、《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成绩单》和市卫生局公布的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分区市报相应区(市)卫生局申请培训补助资金。
  两个培训基地参照以上程序,汇总资料及表格,报市卫生局申请培训补助资金。
  2、材料审核
  各区(市)卫生局对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及各实践技能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核实开班审批、出勤情况和培训考核等情况,并将有关培训资料录入微机系统,经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将申报表及附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对两个基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㈣拨付方式
  按照培训职责分工、学时分配比例及考核合格人数,对全市集中、区市集中两种培训方式采取分级管理的原则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1、市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及拨付:
  一是培训考务补助资金:从市财政分担的培训资金中安排10%,依据承担培训任务及数量分别拨付给青岛市卫生学校和青岛市第二卫生学校两个培训基地,作为编写大纲、教材、课件审核、培训组织、监督与考务费用。
  二是全市集中面授辅导的培训资金:培训考核结束后,依据培训合格人数及学时费用标准,从市级培训资金中将卫生院骨干、乡村医生和社区全科医师、护士需全市集中面授辅导的培训资金,按照市卫生局审核后的补助资金申报表直接拨付两个培训基地。
  三是剩余市级补助资金:剩余市级补助资金待培训结束后,依据各区市上报的补助资金申报表,审核后拨付至各区市。
  2、区市补助及剩余市级补助资金的分配及拨付: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照相应人均补助标准2/3的比例确定区(市)财政应分担的培训补助资金。各区市财政部门将区市补助资金,连同市财政局拨付的培训补助,按照考核合格人数及每学时费用标准(社区医生培训4.5元/学时,护士12.0元/学时;卫生院骨干培训6.0元/学时;乡村医生培训4.8元/学时),依据好医生医学教育中心或各实践技能培训机构上报的补助资金申报表全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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