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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市区农贸市场秩序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附件:1、商品市场规范管理“六规范、十统一”标准
     2、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制度的通知(青经贸〔2008〕75号)(略)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青岛市商品市场规范管理标准(试行)

  为提高商品市场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简称“六规范、十统一”标准)。
  本标准所称商品市场,是指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两大类。
  一、商品市场规范管理“六规范”标准
  (一)设施规范标准
  1、市场建设设计合理实用,水电设施齐备,棚顶或室内面积达到经营面积的80%。
  2、市场设施合理,整洁完好,式样统一,设施利用率达到80%;场界明显,场地硬化且平整,场容场貌美观。设在繁华大街和主要风景旅游区的市场,设施要新颖美观完整,色彩和谐。
  3、市场要设立醒目的场标、行市标志和摊位号,场标必须与批准的市场名称相一致。室内市场还应设置市场示意图、入场须知。
  4、市场内要设置复秤处、宣传广播器材、政策宣传栏、公告栏和意见箱。
  5、经营熟食品业户必须具有防蝇、防尘、防腐设施。
  6、市场内须有防火设施,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市场内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室内市场须有消防通道和出入口。
  7、市场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垃圾袋装容器。
  8、批发市场,货位、库房安排合理,有足够的停车场,道路畅通,并提供食、宿、信息通讯,磅秤、仓储等服务设施。大型批发市场还应配备电子显示牌、计算机及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9、农副产品行市要设置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工业品行市要设置存货架、柜台、防雨遮阳设施。
  10、市场应在适宜的地方栽花种树,美化环境。
  11、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乱挂物品及乱拉电线,门店和经营设施不得改作住房。
  (二)制度规范标准
  1、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明确开办市场职责,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管理等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
  2、对固定经营者应建立管理档案。
  3、建立市场统计报告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4、市场的开办、合并、迁移、撤销、变更事项等须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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