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商品市场规范管理“六规范、十统一”标准
2、关于建立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制度的通知(青经贸〔2008〕75号)(略)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青岛市商品市场规范管理标准(试行)
为提高商品市场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简称“六规范、十统一”标准)。
本标准所称商品市场,是指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两大类。
一、商品市场规范管理“六规范”标准
(一)设施规范标准
1、市场建设设计合理实用,水电设施齐备,棚顶或室内面积达到经营面积的80%。
2、市场设施合理,整洁完好,式样统一,设施利用率达到80%;场界明显,场地硬化且平整,场容场貌美观。设在繁华大街和主要风景旅游区的市场,设施要新颖美观完整,色彩和谐。
3、市场要设立醒目的场标、行市标志和摊位号,场标必须与批准的市场名称相一致。室内市场还应设置市场示意图、入场须知。
4、市场内要设置复秤处、宣传广播器材、政策宣传栏、公告栏和意见箱。
5、经营熟食品业户必须具有防蝇、防尘、防腐设施。
6、市场内须有防火设施,并配备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市场内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室内市场须有消防通道和出入口。
7、市场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垃圾袋装容器。
8、批发市场,货位、库房安排合理,有足够的停车场,道路畅通,并提供食、宿、信息通讯,磅秤、仓储等服务设施。大型批发市场还应配备电子显示牌、计算机及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9、农副产品行市要设置售货台、肉案、活鱼池;工业品行市要设置存货架、柜台、防雨遮阳设施。
10、市场应在适宜的地方栽花种树,美化环境。
11、市场内不准乱搭、乱建、乱挂物品及乱拉电线,门店和经营设施不得改作住房。
(二)制度规范标准
1、市场主办单位必须明确开办市场职责,建立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管理等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
2、对固定经营者应建立管理档案。
3、建立市场统计报告制度,指派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4、市场的开办、合并、迁移、撤销、变更事项等须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