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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16请在“来源”后明确写出具体单位名称5. 院校举办方承诺(由行业举办的院校填写)

(包括资金、政策、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等)

                                

举办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联系人

信 息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办公室电话

 

传   真

 

手   机

 

E-mail

 


  6.地方政府支持承诺

                      

      教育部门(章)             财政部门(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办公室电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邮箱

 

姓   名

 

部门及职务

 

办公室电话

 

传  真

 

手   机

 

电子邮箱

 



  1 若同时使用两个以上院校名的请一并填写

  2 指院校独立设置具有举办高等职业教育资格的时间

  3 指院校成为独立设置高等职业院校前的办学基础,例如学校合并升格前的一所或多所学校名称

  4 请具体说明学生类型
5 仅指从行业企业一线聘请的专业教师

  附件2:
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2号)和自治区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6所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按照“自治区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自治区、各地(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下同)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为基础。
  第四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地方、项目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在自治区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成立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实施,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具体实施建设计划。设立有上述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建设计划的日常具体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起草相关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六条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组织项目院校进行项目申请、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 向建设计划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区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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