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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有完全行为能力直系亲属的担保书;无完全行为能力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有监管条件的监督人(无不良记录),并出具担保书;
  4、外出经商务工地工商部门登记证明,单位接收或聘用证明(从批准外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

  第七条 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后,须填写《外出经商务工审批表》,分别由矫正责任人、司法所、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报县(市、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审批结果由司法所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

  第八条 准予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所属的司法所应以《外出经商务工期间社区矫正责令书》(见附件)的形式,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在外出经商务工期间自觉接受监管和教育矫正,并与监督人签订外出经商务工监督协议。

  第九条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底前将已批准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汇集上报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十条 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月10日前将所辖区批准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汇总报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矫正措施

  第十一条 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到达经商务工地之日起3日内,将经商务工地的详细地址报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矫正责任人或司法所。

  第十二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经商务工地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将外出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所定管理等级及个案矫正的内容,通告经商务工地乡镇(街道)司法所,并同时发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委托书》,委托外出经商务工地司法所实施监管教育与帮困,落实日常矫正措施。

  第十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经商务工地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由社区服刑人员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责令其用电话、书信等形式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情况,监督人应负责监督,并定期汇报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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