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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司基字[2010]1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2008年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按照司法部《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诉讼、仲裁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重大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收了近年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以后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为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高度重视下,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发挥预防、调解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建立完善预警、排查、调处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每年调解各类矛盾纠纷13万余件,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人民调解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提高贯彻《人民调解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把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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