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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的通知
(新教师〔20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有关地、州、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院校、中等师范院校:

  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激励广大支教师生以大局为重,以实习支教为荣,不畏艰苦、乐于奉献,为我区“双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师资保障,经研究,特制定《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为全面推进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激励广大支教师生以大局为重,以实习支教为荣,不畏艰苦、乐于奉献,为我区“双语”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师资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的意见》精神(教师[2007]4号),结合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的迫切需要,督促引导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开创自治区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新局面。
  二、评选范围
  (一)实习支教先进单位评选类别为:
  1、支援院校;
  2、受援地(州、市)教育局;
  3、受援县市教育局。
  (二)实习支教先进个人评选类别为:
  1、“实习支教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支援院校和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学校从事实习支教工作的管理者。
  2、“实习支教优秀指导教师”。评选范围为支援院校实习支教指导教师。
  3、“优秀实习支教学生”。评选范围为支援院校实习支教学生。
  三、评选条件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先进院校评选条件
  1、积极响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号召,对大学生实习支教工作重要意义认识充分,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及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实习支教任务。
  2、能按照“以师范专业为主、非师范专业为辅”和“学科对接、基层需要”的原则,依据受援地区需求专业、人数,认真落实本校每学期实习支教工作任务,及时与对口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做好工作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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