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被所在院校、受援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受援学校推荐评选为“优秀实习支教学生”者。
四、评选程序
(一)先进单位推荐工作。
1、支援院校“先进单位”推荐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申报和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对口单位为多个的,至少征求两个单位意见),最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评优比例为自治区当年度参加实习支教院校数的40%。
2、受援地(州、市)教育局、县市教育局“先进单位”推荐工作。原则上由单位申报和对口支援院校推荐(对口单位为多个的,至少征求两个单位意见),推荐材料上报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评优比例为自治区当年度参加实习支教受援地区和县市教育局数的各40%。
(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
1、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支援院校和受援地区、县市三方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每个单位限推荐1人,由支援院校和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推荐,推荐材料上报后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
2、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支援院校优秀指导教师推荐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实习支教指导教师总人数的20%。
3、优秀实习支教学生的推荐工作。优秀实习支教学生原则上由支援院校在听取受援学校意见基础上组织推荐,推荐比例为本校每学期实习支教学生总数的15%。
受援学校一级“先进单位”、“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及“优秀指导教师”的评优表彰工作由各受援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此办法组织实施。
五、评选要求
1、实习支教各支援院校、各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推荐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比例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中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名单要在推荐单位公示5天。要通过推荐评选,真正树立一批实习支教工作的先进典型。
2、各项推荐评审材料要在规定的日期前统一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各单位上报材料表格,一律用A4纸张打印,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印章要清晰。
3、实习支教各支援院校、各受援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评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与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联系。
六、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