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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2010年上半年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工作安排的通知

  4、各承办单位于报名结束后10日内向新疆财经大学汉考中心报送相关考试材料(纸制报名表、电子报名库、电子照片库、电子考场安排)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凡未按要求报送的,汉考中心有权拒收,其责任自负。

  5、考生原则上不得跨区、跨校报名考试。在校考生必须在本校报名参加考试,凡不在本校报名者,其成绩无效。

  (五)关于听力考试要求

  根据国家汉办的要求,从2010年开始,汉语水平考试的听力理解考试不再提供录音磁带,听力考试一律使用CD光盘,请各承办单位做好听力考试的相应准备工作。

  (六)考试费

  1、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费〔2004〕525号规定标准,在校生初中等报名考试费40元,高等考试费110元;其他人员初中等考试费50元,高等考试费120元。

  2、在校生以班级为单位集体报名,凡其他人员以在校生名义报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费不退,责任自负。

  3、考试费用必须在考试前结清,否则不予发放证书。

  4、各地、各院校所收考试费,按照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教师[2005]1号)规定,统一上缴自治区 “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收款人全称:新疆财政厅国库处;

  帐号:651100851012015000754;

  开户行:交行乌市分行二道桥支行;

  汇款用途:“双语”办HSK报名考试费(在校※※人,其他※※人)。

  5、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各考试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按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新计价费〔2004〕525号规定,不得另外加收规定之外的费用。

  (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汉语水平考试承办单位责任书》,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并提前安排好考场,调试听力设备。考点要着重做好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严格按照考试的各项规定组织考试,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公平、公正。

  (八)其他相关事宜请登录www.xjhsk.cn(新疆汉语水平考试中心)查询。

  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肖志刚 赛力克·库尔班

  联系电话:0991-7606038

  传真:0991-7606038;电子信箱:sy2866201@163.com

  举报电话:0991-760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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