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惠互利。博士后研发基地既要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项目开发、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维护博士、博士后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项目研发合作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以签订合作协议的形式,合理确定双方权益。
五、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力较强,生产、技术开发条件较好,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研究开发能力(包括研发设备、科技人员),设有市场前景较好、学术水平较高的研发项目。
(三)申报单位自身经营管理规范,社会诚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开展。
(四)申报单位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性,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人才引进和科技研发工作。
六、报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按属地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须填写《博士后研发基地报批表》,分别报本地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后,按要求时间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议,确定建立博士后研发基地单位,下发批准通知。
七、管理服务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博士后研发基地建立的审批和组织指导、检查评估工作。为基地单位提供人才、项目供需信息,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必要的经费资助。对基地单位博士、博士后人员的引进、管理和使用及项目研发进度等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参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方式,每两年对基地单位工作进行评估,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工作仍没有进展或严重违犯政策法规的将取消其博士后研发基地资格。
(三)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对本地、本区域内的博士后研发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博士后研发基地的单位,如符合条件,可优先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博士后研发基地须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和研发项目实施规划,每年将人才引进和项目进展情况及下年人才引进和科技项目研发规划,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