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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要为促进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要更加突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加突出提高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和“三个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为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创建培育和指导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制定并实施建设与发展规划。
  (一)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进行指导、支持。
  (二)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进行评审、考核。
  第七条 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所在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落实扶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体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方案科学可行,组织机构健全,建设有能够辐射产业集聚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加工度产业集聚度较高,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色突出,并具备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具有丰富、可持续的创新人力资源,7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有研发中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创新活动的比重达8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中中等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比重大于15%。
  (三)具备一定的创新条件。创新投入能够满足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产品创新等创新活动的需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R&D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3%。
  (四)具有显著的创新效益和创新成果。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30%,企业(单位)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授权专利数不低于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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