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质量较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达到20万元/人以上。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工作。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总体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数据应经省辖市统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全部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直接认定为“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具有一定基础、基本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确定为“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予以重点培育。
(四)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经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报告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开展年度考核。
(三)省科技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情况及发展报告。
(四)运行良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培育,到期如无明显进展的,不再列入“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污染等事故的。
(三)有土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