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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文件制作及报送要求
  1.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2.融资性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2份。
  七、规范整顿工作步骤
  具体分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部署、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1月上旬)
  市金融办传达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部署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一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市金融办会同各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下同)金融办对其辖区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分类,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方式,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二)规范完善阶段(11月下旬-12月末)
  基本完成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材料的报批工作。市金融办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逐户审核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完成向省政府金融办的上报工作。
  八、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经市政府同意,成立鞍山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及早组织上报;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限期增资,鼓励其通过追加注册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方式尽早达到核准登记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或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机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核准条件,做好前期确认工作,准确核定担保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注册资本以实际到位的现金出资为核定标准。并根据有关要求,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担保机构提供的各项信息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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