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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 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 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数量一个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数量二个以上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 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一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二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影响事故救援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 经营、 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 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内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报告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强力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整顿不合格的, 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后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承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一项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二项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有三项以上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一项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二项以上未建立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予以警告, 责令整改,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 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之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 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五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五人以上十人以下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十人以上从业人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基准: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十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登记证书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 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六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 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
  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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