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四)家庭成员日常消费超出一般居民的正常消费的;
(五)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的;
(六)家庭成员因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家庭成员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兴建住房、购买住房用地、高标准装修住房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成员因出国留学或入高收费学校读书造成生活困难的;
(九)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收据和证明材料、不配合入户调查的。
四、临时救助的范围及数额
(一)因较大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因重大疾病引起生活困难的家庭,根据灾祸造成的损失程度,一次性给予每户临时困难救助200元-1000元。特殊困难的救助,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救助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二)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医药费支出较大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参照《龙胜各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办法(试行)》执行,除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负担医药费5000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个人负担医药费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额每人不超过2000元,对特殊疾病患者的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救助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仍有困难的,动员社会组织及个人进行捐助。
(三)城乡低保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上学外,因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每人每年负担学费5000元以上,引起生活困难的家庭,每年一次性给予每个学生临时困难救助400元~600元。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酌情给予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临时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户籍与居住地分离一年以上的,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