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委会常务委员会由规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专家等规委会委员组成。根据审议事项(规划)需要,由规委会主任确定吸纳有关规委会委员、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部门领导参加,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
第六条 市规委会聘请有关专业领域资深专家建立专家库,组成规划专家技术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受规委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有关技术方面问题进行论证、评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保定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市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与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承办落实规委会各项决议和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划公布工作;
(四)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市规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颁发聘任证书,任期5年。市规委会的换届原则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委员的个别调整可随时进行。
第九条 市规委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熟悉本市情况,热心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尊重科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维护公共利益;
(三)具有一定代表性,有责任心,议事客观公正;
(四)本人自愿,承认规委会章程,遵守规委会制度,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条 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产生,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委员在聘任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规委会主任批准,可免去委员资格。需要增补委员时,办公室按相应推荐程序办理增补审批、聘任手续。
第十二条 专家库组成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在有关专业领域专家中推荐,报规委会主任审查同意后,发放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