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统筹协调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四、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我县整合重点为滑石、金矿、辉绿岩、大理岩等4个重要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对龙脊景区和温泉景区有影响的勘查区;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五、总体部署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3月)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好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能和责任;
2、召开动员大会,部署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3、组织人员对矿业权、探矿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梳理,整合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对照部、厅、市要求,编制详细的整合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4月12日前上报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整合实施阶段(2010年4月-2010年9月)
1、完成整合技术培训(该项工作2010年4月底前完成)。
2、确定整合主体(该项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一是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二是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三是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3、依法办理权证手续(2010年10月底前完成)。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