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担保机构:
1.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4.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
担保费用补贴,根据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担保、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贷款业务进行补贴。按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额的0.5%-2%进行补贴。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其中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比例不低于30%),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