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联络员、监督员工作制度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2010年3月10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进一步深化地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与各采购单位的联系与沟通,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实行预算管理的地区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联络员备案表》,并经其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采购办)备案登记,其联络员必须是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递补人选报地区采购办备案登记。政府采购联络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地区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联络员人选。
第五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了解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