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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本级政府采购联络员、监督员工作制度


  (六)对地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办理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汇总、报送采购分月用款计划,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工作;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地区采购办备案;

  (四)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负责与地区采购办、地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地区采购办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联络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联系人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地区采购办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一些联络员成为监督员,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实行轮换制,由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条 地区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联络员、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联络员、监督员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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