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所推荐中标供货商的报价、业绩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采购办确认。
协议供货各品目的中标供货商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投标供货商总数的80%。
第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承诺,统一与各中标供货商签订地区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书,明确中标供货商及其授权代理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原则上每年招二次,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个别项目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二十条 供货协议签订后,采购办应将协议的主要内容及采购要求等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通知采购人执行,同时在阿克苏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协议供货产品信息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协议价格和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货商承诺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幅度。
第二十二条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在同一地区,中标供货商应保证其协议价格和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或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内,如遇协议供货产品的型号、配置以及市场基准价调整的或中标产品更新换代、停产的,中标供货商应在不降低质量、配置和优惠率的前提下,对中标产品的相关信息及具体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采购办,由采购办核准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
有关供货商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供货产品的,各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优先享有中标供货商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服务和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等售后服务内容。
协议供货产品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若采购人需要,中标供货商应继续给予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在投标中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投标优惠率予以优惠。
第五章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按以下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