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应当按照协议供货规定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非中标产品。
(二)申报协议供货采购计划,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核准,采购人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和中标产品。
(三)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产品或优惠率是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协议供货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谈判。
(四)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协议供货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后送交政府采购中心专人审核,采购中心审核后出具协议供货中标通知书。
(五)采购人应按合同组织验收,协议供货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送货。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验收单》、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送达政府采购办。采购办审核后,按《阿克苏地区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协议供货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六)协议供货产品应由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免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标供货商应当配合采购办加强对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落实授权代理商所提供协议供货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事项,及时公布中标产品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采购中心应加强协议供货商及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履约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及承诺,及时报请采购办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协议供货期内,中标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采购办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一)产品质量、配置、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发现二次,取消当年定点资格;
(二)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出现以次充好,弄虚作假,取消当年资格;
(三)没有履行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最终供货价格高于市场时价;
(四)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部分型号的产品;
(五)未随市场行情变化及时调整中标产品相关信息;
(六)违反本办法和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