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供货商或授权代理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条 地区财政局将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规范采购人和有关供货商、代理商的协议供货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
采购品目
序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数码)
A030106 空调
A030201 计算机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1 移动存储盘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以上设备单次5万元以下,全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按协议供货办理,)
A030214 办公自动化常用耗材 (单次1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5万元)
A0401 纸张 (单次1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5万元)
A030301办公家具 (单次1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5万元)
A04文化用品 (单次1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5万元)
C01印刷品 (单次0.6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5万元)
C11横幅 (单次0.6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3万元)
C110103 牌匾 (单次0.6万元以下,全年不超过3万元)
凡是全年累计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一律视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处理,将按《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