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自查(4月-5月)。各县(市、区)统计局要根据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全面总结统计“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自查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对自查中发现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补课。
(二)组织检查(6月-7月)。市统计局将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组织评估和测评等方式,对部分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统计局要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写出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报告,填写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0年8月5日前报市统计局。
(三)评比表彰(8月)。按照统计“五五”普法规划和省统计局的要求,市统计局将组织开展全市统计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
四、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将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和保障。要加强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普法办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支持,共同做好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为把统计普法工作引向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注重发掘和推广先进典型,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工作。要扎实工作,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坚决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检查验收工作取得确实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将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作为又一次广泛、深入宣传
统计法的活动,与统计执法大检查、人口普查等中心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宣传
统计法,宣传学习和执行
统计法的好典型、好经验,宣传统计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积极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统计“五五”普法情况汇总表
(2006-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