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承担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地区土地、金融、产业、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担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督促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和部署;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加强对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决定事关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推进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或县(市)负责同志列席。
第三条 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与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作会前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一般情况下,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需事先准备书面材料,并先分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审阅。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各成员。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领导小组组长或主持会议的副组长请假,并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主要议事内容:
(一)审议地区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二)审议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
(三)研究部署地区新型工业化推进过程中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协调完成的重点工作;
(四)听取地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单位相关工作汇报;
(五)研究部署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阶段性新型工业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