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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衡水市政府令
(〔2010〕第4号)


  《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高宏志

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

  衡水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发改、环保、质监、水务、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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