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改装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家俱(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8、农机、农具;
9、建筑装饰材料;
10、变配电设备;
11、电线电缆;
12、救灾物资;
13、防汛抗旱物资;
14、出版物(含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15、网络设备;
16、监控设备;
17、网络工程;
18、系统集成;
19、医疗设备(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除外);
20、药品。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