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物业管理;
6、软件开发;
7、服装加工;
8、印刷、出版;
9、会计、审计、评估服务;
10、金融服务;
11、法律服务;
12、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13、会展服务。
(四)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
二、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
凡属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包括:工程机械、农用物资、储备物资、计划生育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0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市、区)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区)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市、区)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四)协议供货
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单项在50万元以内的;
汽车实行协议供货同品牌、同型号在4台以下(含4台),金额在 100万元以内的;
其他定点采购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