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据《
政府采购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依据《
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市(州)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模与效益、信息统计、宣传和调研以及工作特色和亮点六个方面,其中前五个方面实行百分制标准计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点为综合加分因素,合并计入综合考核评分。
(一)基础工作(20分)
1、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否设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与采购职能是否彻底分离;是否配备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监管机构人员是否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2、专家库建设。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库;是否制定了评审专家管理和抽取的相关制度;对申报的专家材料审核、登记工作是否严谨、规范;是否建立了评审专家反馈机制,反馈信息记录是否完整,评审专家库门类设置和人数是否适应工作需要。
3、内部管理。是否建立了内部审批工作制度;是否明确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职责及岗位责任分工;是否形成了相互监督与制约的内部监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