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1.依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矿山;深入、持久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治大隐患,防大事故。2.大力推动资源整合,促进规模开采;鼓励重组联合,即:大矿并小矿、好矿并差矿、强矿并弱矿,提升整体管理水平。3.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彻底解决企业不按设计施工,不按设计开采,无章可循、有章不循、培训滞后、“三违”严重和基础管理薄弱、专业管理不严、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改变办矿门槛低、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状况;提倡和推动好带差、大带小、强带弱;搞好分级分类监管。
(五)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执法。1.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对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有隐患未整改的非煤矿山,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予以关闭。2.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对在建和探矿的非煤矿山,督促企业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违规建设,严禁以掘代采、以探代采等违规作业。3.落实重大隐患防范措施。对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督促企业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对大采空区以及残矿回收的矿山,督促企业做好监测监控、防范措施的落实和预案的演练。
六、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完成。各县(市、特区)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订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3月底前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一)部署落实及隐患排查治理阶段(2010年)
1.2010年,非煤矿山2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地下矿山全部形成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运行条件,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采石场做到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和机械铲装作业。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10%以上。
2.各县(市、特区)政府要做好辖区内非煤矿山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档案。非煤矿山基本情况于2010年3月底前报送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3.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地、县(市、特区)专项整治方案中的内容进行排查,并将隐患排查情况报县(市、特区)安监部门。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企业要制定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治理资金、治理期限和责任人。各县(市、特区)政府于2010年6月中旬前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