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督促企业按《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要求,推进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治理提高阶段(2011年)
1.2011年,非煤矿山6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各地和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继续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
3.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违”“三超”现象严重的非煤矿山,一律挂牌督办,停产整改。隐患未消除前,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各县(市、特区)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治理项目,要督促整改单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2年)
1.2012年,非煤矿山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未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整合和关闭5%以上。
2.继续做好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及问题突出、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进行重点整治。
3.2012年8月至9月上旬,各县(市、特区)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于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地区安委会办公室。
4.2012年10月,地区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特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行署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安委会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我区非煤矿山点多面广,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安全监管难度较大。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推动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抓好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