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录入、整理存档工作,于次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送销售“交强险”及录入征免税等信息,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五)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时,要按照保险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审查车船税完税证,并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税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六)保险机构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地税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审核工作。同时,要按照车船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有关税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地方税务机关要为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宣传车船税政策提供支持,应免费向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二)对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的完税凭证。
  (三)对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拒绝提供完税凭证或完税证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或纳税人申诉后及时处理。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审核完税凭证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要依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当地的主管保险监管部门。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完善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三、有关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
  (一)公安交警部门通过与地税联网的信息平台每月将办理车辆年检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级交通、农业、渔业、海事及其他车船管理部门应定期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的税源管理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