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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拆迁安置项目监察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拆迁安置项目审计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认证保全工作。
  市财政、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电力、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九条 拆迁人须经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公告中应载明征地拆迁对象、范围、期限等事项,并将征地拆迁公告在征地拆迁现场公布。
  第十一条 拆迁人必须在征地拆迁公告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自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转移房屋产权的,均按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的房屋状态实施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
  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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